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宣城市诚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3民终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山西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宣城市诚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旌阳镇西门北路(捷顺运营公司三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宣城市诚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肥铁路运输法院(2022)皖8601民初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收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朱 奕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寒 书 记 员 李 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