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巡建设有限公司

***与***、福建中巡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25民初139号
原告:***,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福建中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中巡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