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巡建设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22民初79号
原告:**,男,199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原告:***,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俩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守辉,福建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银,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被告:黄**照,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俩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胜浦,福建风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22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启德。
原告**、***与被告黄**银、黄**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福建中巡建设有限公司为被告,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追加。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廖理飞
审 判 员  叶艳玲
人民陪审员  戴立惠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李余凤
书 记 员  郑晶晶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