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巡建设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22民初79号之一
原告:**,男,199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原告:***,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俩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守辉,福建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银,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
被告:黄**照,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
俩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胜浦,福建风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22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启德。
原告**、***与被告黄**银、黄**照、福建中巡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中巡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福建中巡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福建中巡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彭 雯
人民陪审员  戴立惠
人民陪审员  彭凤娥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晶晶
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