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巡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中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民初8134号
原告: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路379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310699654F。
法定代表人:王行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飞、林文(实习),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中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94号泓源国际大厦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MA344PC37R。
法定代表人:黄文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中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22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43376191409。
法定代表人:李启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9月14日
待裁事项:准许撤诉
裁决理由: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024.3元,撤诉减半收取计1012.15元,由原告福建四方如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瑞钦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潘彩虹
书 记 员 张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