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杨发其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7民终6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凤城镇国优路15号水岸御景4#楼3层308单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发其,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仙(系杨发其妹妹),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上诉人中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棠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发其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9)闽0782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棠建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9)闽0782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改判驳回杨发其要求中棠建设公司支付医疗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签有书面劳动合同,中棠建设公司系因办理工伤认定事宜而将书面劳动合同原件交给杨发其,故未提交书面劳动合同原件。2.一审法院判决由中棠建设公司支付杨发其医疗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没有依据。中棠建设公司已经为杨发其办理了工伤保险,杨发其享有《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故其工伤期间的医疗费用、交通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应由中棠建设公司支付。3.一审法院判决由中棠建设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杨发其受伤后未再参与工作,又于2019年7月5日申请仲裁裁决中棠建设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杨发其的该行为应视为其具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主动离职。因此,中棠建设公司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事由,中棠建设公司无需向杨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杨发其辩称,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棠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发其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棠建设公司支付杨发其医疗费787元、十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偿金48720元(6960元/月×7个月按320元/日计算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880元(6960元/月×3个月按320元/日计算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880元(6960元/月×3个月按320元/日计算工资)、未签订书面合同二倍工资167040元(6960元×2倍=13920元/月×12个月,按320元/日工资计算,自工伤发生至起诉月计12个月,实际支付按执行之月计算)、一个月经济补偿金6960元、治疗工伤期间伙食补助费1000元、治疗工伤期间交通费440元,以上共计266707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发其于2018年9月入职中棠建设公司,在中棠建设公司承建的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康复养老中心工程项目工地从事订模板工作,双方约定日工资为320元,有工作才计算工资,未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资,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18年10月12日杨发其在该项目工地工作时,右手被在手中使用的电钻打伤后送福建省武夷山市立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手第4掌骨骨折,后于2018年10月14日转至江西省上饶市博爱医院继续治疗,共花费医疗费787元。2019年2月20日,福建省武夷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武人社认(2019)0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杨发其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2019年5月14日,福建省南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南劳鉴(2019)第413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杨发其被评定为伤残拾级。由于杨发其与中棠建设公司就工伤保险待遇及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纠纷,杨发其于2019年7月5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1.请求判令中棠建设公司支付杨发其医疗费787元;2.支付十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偿金48720元(6960元/月×7个月按320元/日计算工资);3.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880元(6960元/月×3个月按320元/日计算工资);4.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880元(6960元/月×3个月按320元/日计算工资);5.支付因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二倍工资167040元(6960元×2倍=13920元/月×12个月,按320元/日工资计算,自工伤发生至起诉月计12个月,实际支付按执行之月计算);6.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6960元;7.支付在治疗工伤期间伙食补助费1000元;8.支付在治疗工伤期间交通费440元。仲裁委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决,杨发其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中棠建设公司就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康复养老中心项目工程为劳动者投保了工伤团体保险,参保期限为2018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1日。
一审法院认为,杨发其因与中棠建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因事故受伤,被评定为工伤,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关于工伤待遇赔偿数额的问题:1.医疗费787元,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票据为证,予以支持;2.交通费,因杨发其受伤后到江西省上饶市就医,应支付一定的交通费,根据江西省上饶市至福建省武夷山市的单次交通40余元,杨发其主张440元不算过高,予以支持;3.伙食补助费因杨发其未能提供其受伤后住院治疗的情况,故其主张伙食补助费100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杨发其工作不满一个月即受伤,未能计算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应按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南平地区2018年平均工资为69984元,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40824元(69984元/年÷12个月×7个月);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496元(69984元/年÷12个月×3个月);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496元(69984元/年÷12个月×3个月)。关于未签订合同二倍工资问题,因杨发其入职后不满一个月即受伤,之后未到中棠建设公司继续工作,实际工作不满一个月,故其主张支付二倍工资167040元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杨发其于2018年9月入职中棠建设公司,于2018年10月因事故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杨发其工伤后一直未返回中棠建设公司上班,中棠建设公司也未通知杨发其上班,亦未支付杨发其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杨发其于2019年7月5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要求中棠建设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视为杨发其此时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中棠建设公司表示对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无异议,应视为同意解除合同。杨发其与中棠建设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期间从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已超过6个月未满1年,中棠建设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5832元(69984元/年÷12个月×1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七条,《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一、中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杨发其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9年7月5日解除;二、中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发其医疗费787元;三、中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发其交通费440元;四、中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发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824元;五、中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发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496元;六、中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发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496元;七、中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发其经济补偿金5832元;八、驳回杨发其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中棠建设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约定日工资为320元”有异议,主张中棠建设公司与模板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资均为3000元/月,并非日工资320元。本院认为,一审庭审时,对于杨发其陈述其日工资320元及预支生活费3000元的内容,中棠建设公司回答:“模板工按出工天数计算工资,月底有出勤奖等,杨发其、杨福仙过来闹,我们临时决定先这么计算”。因此,中棠建设公司已在一审时对杨发其日工资320元予以确认,现于二审中予以推翻其陈述,但未提交相反证据证实,其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杨发其系在中棠建设公司承建的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康复养老中心工程项目工地工作时遭受工伤,且其劳动能力被评定为伤残拾级,而中棠建设公司在杨发其受伤前已经为该工程项目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即中棠建设公司已经为包括杨发其在内的在该项目工地工作的劳动者办理了工伤保险,故杨发其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第四款“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规定,杨发其因治疗工伤所支付医疗费用、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均应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非由中棠建设公司支付。因此,一审判决由中棠建设公司支付杨发其因治疗工伤所支付医疗费用、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存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如社保部门认定中棠建设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导致杨发其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取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则中棠建设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杨发其支付相关费用。关于中棠建设公司是否应支付杨发其经济补偿金,杨发其系因遭受工伤而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属于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棠建设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由中棠建设公司支付杨发其经济补偿金5832元并无不当。中棠建设公司主张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棠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9)闽0782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
二、撤销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9)闽0782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
三、驳回杨发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中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许发清
审判员  黄晓健
审判员  邱 翠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曹滢颖
书记员林卓丽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