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7民终3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凤城镇文山北路8号龙华花园二期29#楼9层906**。 法定代表人: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妹妹),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上诉人中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棠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20)闽0782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棠建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对中棠建设公司与***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认定错误。根据(2019)闽0782民初2140号和(2020)闽07民终614号判决书,可以认定中棠建设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9年7月5日,一审法院认定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2020年5月25日错误。二、***申请仲裁时间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中棠建设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2019年7月5日,***于2020年7月25日才向武夷山市劳动争议***员会申请仲裁,已经超出仲裁申请期限。 ***辩称,一、(2020)闽07民终614号判决书的生效时间为2020年5月25日,此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二、自本案工伤发生以来,***不断向中棠建设公司主张解决工伤保险待遇及权益问题,期间经仲裁、诉讼至2020年7月1日才通过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同日武夷山市社会保险中心与***、中棠建设公司签订《工伤职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三方协议书》,2020年7月21日***方才收到工伤保险相关款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仲裁时效期间应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因此,***于2020年7月27日向中棠建设公司主张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没有超过仲裁申请期限。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中棠建设公司支付***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7月5日)9个月工资62640元(320元/日×21.75天/月×9个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8年9月入职中棠建设公司,在中棠建设公司承建的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老中心工程项目工地从事订模板工作,双方约定日工资为320元,有工作才计算工资,未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资,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18年10月12日***在该项目工地工作时,右手被在手中使用的电钻打伤后送福建省武夷山市立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手第4掌骨骨折,武夷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武人社认(2019)0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2019年5月14日,福建省南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2019)第413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被评定为伤残拾级。由于***与中棠建设公司就工伤保险待遇及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纠纷,***于2019年7月5日向***提出仲裁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决,***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19)闽0782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为2019年7月5日,并对其他事项作出了判决,中棠建设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20)闽07民终614号民事判决,维持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为2019年7月5日,并对其他事项作出了判决,该案生效的时间为2020年5月25日。2020年7月1日,***、中棠建设公司、武夷山市社会保险中心三方签订《工伤职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三方协议书》,三方对***的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工伤待遇进行约定,并已支付,但未对***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7月5日)9个月的工资进行处理。***认为该工资中棠建设公司应当支付,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与中棠建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因事故受伤,被评定为工伤,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主张工资的请求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虽然确定***与中棠建设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为2019年7月5日,但确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应当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时间为准,故本案***主张工资的请求仲裁时间应当自2020年5月25日起计算,其申请仲裁的时间并未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2.2020年7月1日,***已与中棠建设公司、武夷山市社会保险中心三方签订了《工伤职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三方协议书》,中棠建设公司已经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中棠建设公司是否还要支付***9个月工资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中棠建设公司虽然已经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承担了该协议书的赔偿责任,但该协议书并未对***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7月5日)9个月的工资进行处理,***本次的诉请是基于另一个理由提出的,未违反三方协议的约定,中棠建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支付。综上所述,***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判决:中棠建设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9个月工资62640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主张的工资是否已在他案中处理;二、该请求是否已经超过仲裁申请期限。 ***主张的工资是否已在他案中处理的问题。中棠建设公司认为其中棠建设公司与***、武夷山市社会保险中心签订的三方协议书中已就全部纠纷处理完毕,但根据《工伤职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三方协议书》的内容,三方就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工伤待遇进行约定,其中并不包含本案***主张的9个月工资,一审法院认定未对案涉工资进行处理,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仲裁时间是否超过仲裁申请期限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本案***通过诉讼主张其权利,诉讼时效自然中断,且直至(2020)闽07民终614号作出维持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判决,***方能确认其权利受到侵害。一审法院以该判决生效之日,即2020年5月25日起计算,认定并未超过申请仲裁的期限正确。中棠建设公司关于***就案涉工资的仲裁申请超过仲裁申请期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棠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余 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男 书 记 员 谢 芳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