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82民初963号 原告:中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凤城镇文山北路8号龙华花园二期29#楼9层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0997537301。 法定代表人: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原告中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中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