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催31号
申请人: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甲1号楼16层1601室。
法定代表人:袁昕,院长。
委托代理人:傅宁,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丽然,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7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xxx、票面金额为10 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冯京晶
审 判 员 游晓飞
审 判 员 王克鸽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