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8民催31号
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对申请人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作出的(2019)京0108民催3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京0108民催31号民事判决书中案号“(2018)京0108民催31号”补正为“(2019)京0108民催31号”。
审判长 冯京晶
审判员 游晓飞
审判员 XX鸽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