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92民初3342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杭州萧山高新科技广场1幢303室。
法定代表人:冯飞燕,经理。
被告: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甲1号楼16层1601。
法定代表人:童利斌,经理。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被告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沈 堃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陈剑宏
书记员 张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