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与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6347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甲1号楼16层1601。
法定代表人:袁昕。
原告***与被告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佟 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蒙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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