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7994号
原告:湖南快***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湖南国际会展中心北四楼。
法定代表人:蔡怀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琴,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睿,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315号地下1层地上1-5层公建。
法定代表人:曾绍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快***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快***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快***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快***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南快***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文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家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