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民初521号
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金鹰影视文化城金鹰大厦。
法定代表人:龚政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琴,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楠,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315号地下1层地上1-5层公建。
法定代表人:曾绍武。
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与被告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撤回对被告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申请撤回起诉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负担。
审 判 员 刘玉玲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汤 意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