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3503号
原告:北京普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MA001KN46G,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16号楼9层9131室。
法定代表人:康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芸、李晓轩,辽宁德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3007274J,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315号地下1层地上1-5层。
法定代表人:曾绍武。
原告北京普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北京普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普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原告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普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北京普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晶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承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