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森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5059号
原告:上海森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玉树路1569号11幢7层G05-38。
法定代表人:陈志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晟,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315号地下1层、地上1-5层公建。
法定代表人:曾绍武。
原告上海森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本院2022年6月16日向原告发出通知,限原告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于同日收到上述通知,原告至今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森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黎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亚
书 记 员 艾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