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02民初852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4月18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河北高翔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颉庄乡康庄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廊坊市铭顺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廊霸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高翔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铭顺石油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