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高翔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高翔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民终46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高翔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颉庄乡康庄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永,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莲池区。

以上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保定市竞秀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雯,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高翔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永因与被上诉人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9)冀0620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河北高翔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9)冀0620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许***撤回起诉的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13元,由***负担。二审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813元,由河北高翔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牛育红

审 判 员 宋 平

审 判 员 马 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全翰

书 记 员 申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