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军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鑫军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皖1125执3858号
湖南鑫军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与定远县人民法院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2019)皖1125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缴纳诉讼费,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诉讼费11693元。
开户银行: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
账户名称:定远县人民法院
账号:20000543954910300000083101009861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地址:定远县定城镇金山北路邮编:233200
联系人:安君电话:0550-429****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