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军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鑫军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与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81民初3228号
原告:湖南鑫军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311C。
法定代表人:罗某1。
委托代理人:黄定球,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瑞,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娄底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8XH。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4。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湖南鑫军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现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原告湖南鑫军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鑫军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鑫军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国雄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华敏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