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军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

孙振宇、湖南鑫军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121民初335号
原告:孙振宇,男,199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告:湖南鑫军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罗曙光。
原告孙振宇诉被告湖南鑫军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案件宣判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对该诉讼权利的行使,没有违反和规避法律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亦未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振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孙振宇负担。
审 判 员 李新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劳传懿
书 记 员 张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