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军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鑫军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衡阳市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05执恢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鑫军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乡市东山办事处起凤路湘房世纪城碧洲苑14栋110门面。
法定代表人:罗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森林,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县。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执行人:衡阳市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湖北里10号附1号602房。
法定代表人:邓顺秋,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鑫军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于被执行人衡阳市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4民再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衡阳市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衡阳市珠晖区东城明珠一期(1#栋)101室房产一套。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处理,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405执恢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佘 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