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区银湖街道明广钢管租赁站、苑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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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23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常绿镇大章村常三(车站二楼)。
法定代表人:胡康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民,浙江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佳露,浙江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富阳区银湖街道明广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勤乐村石墓。
经营者:赵利明,女,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杜德华,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再审申请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富阳区银湖街道明广钢管租赁站及一审第三人杜德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73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查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张玉环
审判员孙奕
审判员陈艳艳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