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潜江复兴建材有限公司、某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5财保137号 申请人:湖北潜江复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潜江市后湖管理区西城路3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潜江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常绿镇大章村常三(车站二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北潜江复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8145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湖北潜江复兴建材有限公司以其购买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潜江复兴建材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14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诉讼保全申请费2928元,由申请人湖北潜江复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