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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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11执23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鹿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工农路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83002506734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常绿镇大章村常三(车站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32409688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鹿山街道办事处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还款协议并支付案款1297020元,诉讼费8288元,执行费15585元。现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鹿山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鹿山街道办事处的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111执23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