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菲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菲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响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民终44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菲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牌头镇植树王村。
法定代表人:章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响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大亭公路******。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城关镇望云路**v>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浙江菲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响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8)浙0681民初6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菲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菲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上海响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协议为由撤回上诉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菲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50元,减半收取9825元,由上诉人浙江菲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