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菲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大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菲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1民初12547号
原告:浙江大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西工业园区1、2、3幢。
法定代表人:施小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菲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牌头镇植树王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菲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菲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187元,依法减半收取107593.50元,由原告浙江大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楼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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