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威重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焦作市兴佰利安装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威重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21财保161号
申请人:焦作市兴佰利安装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
所地沁阳市沁北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张二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蒋天峰,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
负责人:廖文常,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沙威重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蓓蕾,董事长。
申请人焦作市兴佰利安装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威重化工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具有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焦作市兴佰利安装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威重化工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具有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焦作市兴佰利安装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邓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