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辖终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5民初38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建二局三公司上诉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第27.1条争议管辖中明确约定“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30号楼,本案管辖法院应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新兴公司对于中建二局三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因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故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地域管辖按效力层次可依次分为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和法定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协议管辖和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强制性和排他性。就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虽然《劳务分包合同书》约定,发生争议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因案涉不动产即合同约定的工程所在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故上述合同中的管辖协议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本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综上,中建二局三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印
审 判 员 **一
审 判 员 李 琴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 楚
书 记 员 郭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