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2518号
原告:河南省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香榭丽舍7号楼1**9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樵,男,2000年8月21日出生,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北区。
原告河南省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原告河南省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