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河南省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2民初15648号 原告:河南省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香榭丽舍7号楼1**9层四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紫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煜琪,北京市紫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建筑公司)与被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安装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兴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煜琪,被告设备安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兴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设备安装公司返还新兴建筑公司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6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4.05%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担保费由设备安装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价款总额95万元。2019年9月29日,被告背书给原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23093100017520190826461668595,出票人福州泰禾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票人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兑人福州泰禾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泰禾公司);票据能否转让为可转让;出票日期2019年8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20年2月26日。上述汇票到期后,原告请求兑付票据并对票据状态进行查询,显示日期2021年8月23日,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载明:“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本案中,原告作为涉案票据的合法持有人,有权要求被告按照票据金额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汇票到期日2020年2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6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4.05%计算。故诉至法院。 设备安装公司辩称,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原告作为持票人应提供10日内请求付款以及拒付的证明,但原告并未提供。第二,追索权6个月消灭,涉案汇票的到期日为2020年2月26日,但本案原告的起诉日期为2022年4月12日,已超过法定6个月的追诉时效,本案原告已无权向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第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追索权、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本案涉案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利的时效应当在2022年的2月27日届满,而本案原告的起诉日期是2022年的4月12日,也已经超过了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的两年诉讼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承兑人返还票面利益。因此本案原告仅可向出票人福州泰禾公司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而非向我公司主张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2月10日,设备安装公司作为劳务作业发包人,新兴建筑公司作为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劳务作业内容为消防工程(防排烟)纯排烟系统DA轴以下全部防排烟设备安装……等一切工作,合同价款总额95万元。新兴建筑公司称,设备安装公司为支付上述合同款,向被告交付案涉票据。 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信息如下:票据号码230939100017520190826461668595,出票人福州泰禾公司,收票人设备安装公司,票据金额50万元,承兑人福州泰禾公司,可转让,出票日期2019年8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20年2月26日,票据状态拒付追索待清偿。2019年9月29日,设备安装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新兴建筑公司。 庭审中,本院向新兴建筑公司释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应当向出票人或承兑人主张,并询问将设备安装公司列为本案被告的理由。新兴建筑公司称,因未能在票据到期日后六个月进行追索,已无法再向设备安装公司主张追索权,故选择以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作为本案案由,向设备安装公司主张返还票据利益。 另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新兴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交纳保全费302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新兴建筑公司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本案诉讼,应以出票人或者承兑人作为被告。案涉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福州泰禾公司,新兴建筑公司要求设备安装公司返还票据利益,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河南省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审 判 员 许  波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佳 宁 书 记 员 **芊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