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民初2690号
原告:东营市绿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鑫昊街南里商品房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CN2TD5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菏泽路235号鑫润大厦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QH9T67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济南鑫之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恒大世纪广场9号楼1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UYYTE7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河南省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香榭丽舍7号楼1**9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45751618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389916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东营市绿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济南鑫之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东营市绿态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营市绿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 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