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民初426号之二
原告:***,男,1971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泊头市。
被告:***,男,1981年4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河南省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北关区东风路香榭丽舍**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45751618Y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冀0981民初426号民事裁定,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1076385元。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法院解除对二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省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6385元的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