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河南省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民初426号之二 原告:***,男,1971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泊头市。 被告:***,男,1981年4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河南省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北关区东风路香榭丽舍**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45751618Y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冀0981民初426号民事裁定,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1076385元。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法院解除对二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省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6385元的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