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省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民初426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泊头市。 被告:***,男,1981年4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河南省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北关区东风路香榭丽舍**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45751618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