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民初426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泊头市。
被告:***,男,1981年4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河南省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北关区东风路香榭丽舍**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45751618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