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3民初3290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香榭丽舍**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5007457515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省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79元,减半收取计538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