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省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3民初3290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香榭丽舍**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5007457515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省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79元,减半收取计538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