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施密特电梯有限公司

杭州施密特电梯有限公司、河北德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104执3643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施密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东复村洪家谭166号,组织机构代码:56303482-9。
法定代表人:杨中强。
被执行人河北德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9号裕园C-2-1103,组织机构代码:08727816-X。
法定代表人:张英才。
关于申请执行人杭州施密特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德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4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查询工作如下:
1、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网络系统查询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进行网络系统查询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到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网络查询。
2、查询财产工作完毕后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本院的查询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询问申请执行人能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系本案全部执行过程,约谈申请执行人后本院依职权制作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录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进行公示,本案经合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4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执行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吴建洲
审判员  季 磊
审判员  韩战平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