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施密特电梯有限公司

山东智联安防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施密特电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23执保355号
申请人:山东智联安防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新东方天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33127335882
法定代表人:郭海英,经理
被申请人:杭州施密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东复村洪家潭村**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63034829J
法定代表人:杨中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智联安防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施密特电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智联安防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杭州施密特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山东智联安防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智联安防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杭州施密特电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万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山东智联安防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金顺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