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施密特电梯有限公司

***、杭州***电梯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案件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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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破申42号
申请人:***,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申请人:杭州***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63034829J,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东复村洪家潭166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以杭州***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执行人之一***申请,将被执行人***公司的相关执行材料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登记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通知了被申请人***公司。被申请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1500万元,现持股股东为陈刚(持股比例89.0172%)、杨中强(持股比例4.5086%)、史秉睿(持股比例4.5086%)、朱强(持股比例1.9656%)。经营范围:电梯及配件的安装、保养、维修、改造(以上服务限上门)、生产、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另查明,权利人***于2022年5月16日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109诉前调确13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7831.27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到***公司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公司名下除汽车一辆(本院已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6月8日裁定终结上述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为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申请主体适格。被申请人***公司为企业法人,破产主体适格。被申请人***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应当认定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破产原因。被申请人***公司的登记机关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杭州***电梯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张可乐
审判员施得健
审判员贾菁菁
二○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青
书记员娄佳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