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施密特电梯有限公司

绍兴市永标紧固件有限公司、杭州***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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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6985号
原告:绍兴市永标紧固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7937155X6,住所地绍兴市凤林西路2500号B区一单元1369号。
法定代表人:夏国根,公民身份号码XXX,经理。
被告:杭州***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63034829J,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东复洪家潭166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永标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绍兴市永标紧固件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绍兴市永标紧固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杭州***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绍兴市永标紧固件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0元,减半收取1605元,由绍兴市永标紧固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莉
二O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许景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