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施密特电梯有限公司

杭州原筑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电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4594号 原告杭州原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X2GN2K,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1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63034829J,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东复***16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杭州原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电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原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原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杭州***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原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杭州原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