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民辖终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鑫跃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矿务局一矿。
法定代表人:周晓,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冶设备研究设计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胜古庄*号。
法定代表人:王彤,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鑫跃焦化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北京中冶设备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初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河北鑫跃焦化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系工程合同纠纷,涉案合同标的额只有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结算完成后才能确定,因此本案涉及的工程合同实际标的额不属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的管辖范围。二、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法律规定,剥夺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关于合同纠纷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涉案合同双方约定了本案由合同签订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因本案案涉工程地点即不动产所在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辖区,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薄宝祥
审判员 张志刚
审判员 张旭东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光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