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仪婷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仪婷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天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891民初4844号
原告:上海仪婷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51弄32号1幢2层T区291室。
法定代表人:储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天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飞耀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沈永慈,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仪婷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2017年2月9日,原告上海仪婷自控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仪婷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大鹏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