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裕联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3财保1173号
申请人:***,女,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申请人:***,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申请人:河南中裕联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5号2号楼30层03号。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登记在河南中裕联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保单号:PZDM201941010000001310)为其申请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河南中裕联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属肇事车辆)。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