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224执9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裕联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丁锋。
被执行人***,男,住卢氏县。
被执行人韩京旗,男,住卢氏县。
被执行人**,男,住河南省嵩县。
河南中裕联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韩京旗、**追偿权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再639号民事判决书。因***、韩京旗、**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韩京旗、**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在工行河南省三门峡卢氏支行171302200110xxxx842账户7102元至“卢氏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账号:25076462282********)
二、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县支行622848207188xxxx511账户512元至“卢氏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账号:25076462282********)
三、扣划**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白云中路营业所621799493002xxxx062账户4013元至“卢氏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账号:25076462282********)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段宇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