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裕联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中裕联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224执1294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裕联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漳河路**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2161154R。
法定代表人:丁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
被执行人雷春生,男,195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
被执行人赵升豪,男,199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被执行人**,男,1987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嵩县。
河南中裕联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雷春生、赵升豪、**追偿权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豫1224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应执行的内容为1.雷春生、***赔偿458220.18元。2.**赔偿78552.03元。3.赵升豪赔偿39276.02元。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0850元和执行费8267元。因被执行人***、雷春生、赵升豪、**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中裕联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
1、2020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雷春生、赵升豪、**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2、从2020年9月,分别五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雷春生、赵升豪、**的银行存款,向法人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并无可供执行财产。
3、2020年9月,本院作出(2020)豫1224执135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雷春生、赵升豪、**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
4、2020年10月,在卢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雷春生、赵升豪、**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5、2020年11月,对被执行人***、雷春生、赵升豪、**及其法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2020年11月,本院作出(2020)豫1224执13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名下的豫C×××**洛嘉牌机动车、豫C×××**启辰牌机动车查封。
7、2020年11月,被执行人赵升豪赔偿40583.02元,以履行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雷春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中裕联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段宇飞
审 判 员  宋延松
人民陪审员  权江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郝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