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224执94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裕联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2161154R。
法定代表人:丁锋。
被执行人***,男,1955年11月26生,汉族,住卢氏县。
被执行人韩京旗,男,1971年02月22生,汉族,住卢氏县。
被执行人**,男,1987年11月07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河南中裕联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韩京旗、**追偿权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再63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本案申请执行的内容为:(1)***、韩京支付赔偿款1122456.88元,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45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847元。(2)**支付赔偿款192421.17元,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480元。(3)执行费15868元。因被执行人***、韩京旗、**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中裕联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
1.2020年7月24日,向***、韩京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2020年7月20日、2020年9月7日、2020年11月30日,共计三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韩京旗、**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以及证券信息。
3.2020年7月28日,将***、韩京旗、**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4.2020年8月31日,依河南中裕联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发放律师调查令。
5.2020年9月8日,前往卢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韩京旗、**名下房产信息。
6.2020年11月17日,将冻结住的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
7.2020年12月2日,前往洛阳市车辆管理所查封**名下豫C×××**启辰牌汽车。
8.2020年12月9日,将***、韩京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查明的财产线为***养老金账户,本院已作冻结,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韩京旗、**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中裕联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段宇飞
审 判 员 宋延松
人民陪审员 郭志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段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