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裕联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中裕联创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2民申3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中裕联创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名门国际*座**层。
组织机构代码:77216115-4。
委托代理人:**,河南点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再审立案,提交接收法律文书,承认、变更、放弃再审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等。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8年8月2日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法定代理人***,男,汉族,1975年1月20日生,住河南省新安县,系***父亲。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三门峡程瑞测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卢氏县南环路中段。
组织机构代码:09445617-1。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7年11月7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嵩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98年2月28日生,住河南省卢氏县。
再审申请人河南中裕联创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裕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三门峡程瑞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瑞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卢民三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中裕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本案定性错误,判决错误。申请人未将工程转包给程瑞公司,而是将部分基础性辅助性劳务工作分包给了程瑞公司,程瑞公司具备相关资质,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资格。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受害人遭受的人身损害是由交通事故所致,并非在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损害且中裕公司并未将工程非法转包或分包,故本案中申请人不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本案定性错误,判决错误,申请人未将工程转包给程瑞公司,而是将部分基础性辅助性劳务工作分包给了程瑞公司,程瑞公司具备相关资质,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资格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已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经查,本案中,卢氏县国土资源局将卢氏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具有乙级资质的被告中裕公司投标并成为第五标段的中标单位,之后中裕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具有丁级资质的被告程瑞公司,程瑞公司转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被告**,**又与不具有资质的被告***签订协议,***在随***等其他同行人员前往施工场所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伤。本案中作为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中裕公司,并未提供将工程分包时,经过发包人同意的证据,且中裕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招标要求乙级资质的程瑞公司,故原审法院认定其与其他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再审申请人中裕公司提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受害人遭受的人身损害是由交通事故所致,并非在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损害且中裕公司并未将工程非法转包或分包,故本案中申请人不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卢氏县国土资源局将卢氏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具有乙级资质的被告中裕公司投标并成为第五标段的中标单位,之后中裕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具有丁级资质的被告程瑞公司,程瑞公司转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被告**,**又与不具有资质的被告***签订协议,***在随***等其他同行人员前往施工场所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伤,经查,***与***形成了雇佣关系,故***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生产内容是进行地籍测绘,不具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其乘坐交通工具转移至所要施工的场所,其人员及设备的转移应认定与从事生产有关,故本案虽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亦应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作为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中裕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招标要求乙级资质的程瑞公司,其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中裕联创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