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俊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杭拱商初字第873号
原告:杭州俊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如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丁水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汉族,1972年8月出生,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干事。
被告:浙江光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杭区南苑街道藕花洲大街27号供水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俊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光大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俊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俊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俊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049元,由原告杭州俊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金 炼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 书记员 斯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