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俊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杭拱商初字第11号
原告:杭州俊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如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丁水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干事。
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358号2号楼6楼。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俊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俊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俊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俊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6元,减半收取2368元,由原告杭州俊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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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0一O年一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徐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