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天祥恒通节水有限公司

阿克苏益丰节水材料经销部与阿克苏天祥恒通节水有限公司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928民初314号
原告阿克苏益丰节水材料经销部,住所地:阿克苏市建设路1号美家物流园C-栋9号。
负责人庞秀平,该经销部经营者。
被告阿克苏天祥恒通节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益丰节水材料经销部与被告被告阿克苏天祥恒通节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阿克苏益丰节水材料经销部不预交诉讼费,经通知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70元(系减半费用),原告阿克苏益丰节水材料经销部未预交。
审判员 贺             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阿孜古力·吐尔洪